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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阅!露台搭建阳光房一般在一楼和顶楼居多,买这样楼层的业主,也想把自己家多余的地方利用起来,建个小凉亭,用玻璃封闭起来,不但是可以遮风挡雨,放些东西也是特别方便,那么私自搭建的阳光房当地违不违法,我们先要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是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业主无法出示由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就是违法搭建。”
现实的情况是在一楼搭建阳光房收到的阻力最大,要是弄个不封闭的实木凉亭,找物业商量一下应该还是可以的,如果说要弄成封闭式的阳光房,一般情况下物业不会允许,现实生活中因为在一楼搭建阳光房,和物业大打出手的事例也不在少数,而如果在顶楼搭建阳光房,相对来说物业管理会松一些,没人举报的话,物业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装作没看见,不知道。
通常我们常见的违法搭建是:
一楼天井里的顶棚;
屋顶楼台上的阳光房;
二楼平台上的自建房;
商铺平台上的花架;
很多业主在自家房顶或者是露台大脚搭建一个阳光房其实也无可厚非,有时候我们在没有咨询物业和相关单位自己直接就开始搭建,等到建好之后相关的部门又说是违章建筑要求拆除,这样不但让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还会有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如何界定阳光房是不是违章建筑,要仔细了解清楚再建也不迟。
1、肯定是属违建。
2、界定依据:改变使用用途,改变小区整体外立面外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管理规约》都有规定。
管理约定不严、拆除执法滞后,导致成为既定事实。
其中安全隐患大,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特别是较高楼层危险性更大。私搭阳光房本身就是纯粹的建筑装饰性材质搭建,没有可抗灾害性保障。
不适合与国外比较 ,别墅房楼层底、私有花园土地归私有物权。他们还可以自己建别墅。
阳光房—般是开发伤营销的一种手段,但同时也是为业主增加了福利。
我自己就在县城就买了—套带200平米太露台的住房,预备退体后去享用。在外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来可以预放楼上乱丢下的杂物伤人,二来可以遮遮冬日寒冷的冷风。
我出差到欧州去就看到许多房屋有阳光房,有的与主屋一体,有的独立成套。搭建阳光房的目的却各不相同,有人是为了增加采光,有人是为了遮风挡雨,也有人要的就是那种小资的感觉。一片玻璃幕墙,一块玻璃天花板,围成顶楼一个透明的空间。里面放一把长椅,摆一张小桌,喝个茶、看看报,很是惬意。对我来说,首要是安全,必竟在县城买房的人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是习惯了物品随处堆放的老人和小孩,要适应城里生活还要一段时间。二是可以享受阳光,触摸大自然,这对我们大辈子工作生活在钢筋水泥围起的温室里人来说,是弥足珍贵。
我知道的只要是非封闭的搭建且并不影响别人生活和整体房屋外观的均非违建,我只是道听途说,没有见到任何的正式文件或规定。但我认为规划通过了,规划审计人员就应该要预见到送的大露台可能的作用和建设装修,大多买带露台的人都有装成阳光房的想法,只要不禁止,我就认为是默许,你认为呢?
未经规划许可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应认定为违法建设,但是该认定权依法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从民事权利来讲,在露台搭建阳光房,是占用业主共有部位,业主可以侵犯业主共有权纠纷起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如果露台因为设计结构上原因,只能为某业主专用,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时约定可以专用的,法院可以确认。
很高兴回答你们的这个问题。
尾件要根据规划法所要求的第4条规定,就是说你所建筑的是不是一个建筑物,所以说是否把它界定为"建筑物"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有没有办法把它建设成不是建筑物的?
有的所谓的建筑物就是第1个它是全封闭的,第二呢,它有一定的基础,也就是有底和顶,这是关键的。
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我们所建造的这个所谓的建筑物就应该是建筑物而非建筑物的形式,怎么讲?不要把你所建筑的和你的原本的主体连接在一起。第二,所有的棚顶做成类似于凉亭形式。4周是应该是开放的,也就是说可以封闭也可以完全打开的。符合以上3点就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建筑物,也就不存在非法和合法的问题了。
这个解释还有人听不懂就请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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