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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包,也就是土地流转,承包商在流转来的基本农田上全部栽上果树和造林,这肯定是违法的。
农村土地承包,严格规定承包户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也是遵循这个政策,流转来的土地不能改变农业用途。也许有的朋友会说,发展林果业也是农业呀!可是,这里牵扯的土地,不是一般的土地而是基本农田,我国对基本农田是有专门立法的,对基本农田这种保命田进行严格的保护,明确规定,不允许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在这个政策上,农民承包基本农田也只能用来种植粮油棉麻和蔬菜,流转出去后也只能发展这些生产,是不允许改变原用途发展林果业的。
农村土地流转,其实国家是进行严格管理的,并不是随意流转,对于土地大户流转农村的土地,乡镇 土地流转服务站是要审查其资格的,一是审查其资金是否充足,具有流转能力,二是要审查其流转土地的基本用途。农村对外流转土地,应该向村委会写出申请,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而这些申请中,明确标明土地的性质、地力和面积等,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肯定明白基本农田的政策,所以对土地大户前来流转土地时,如果发现其打算在流转的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肯定是不会批准的。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流转虽然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但是也是有监管的,流转合同签订后,要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既然流转方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不会获得批准,那么在流转合同上绝对不会出现基本农田流转后允许发展林果业的条约。这种情况下,承包大户承包土地后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不仅违法,也存在违约问题,县市和乡镇相关部门发现后要立即进行制止,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并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这种违法行为也会受到罚款处罚。
综上,不管农民还是承包商,都不允许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后,一旦发现承包商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向土地流转监管部门举报,要求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要赔偿。
农村土地流转以后,承包商在基本农田上全部栽上果树和造林合法不合法这个问题,因为我地流转出去的土地现在就是全部造林了,当时承包商承包时说的是种药材的,后来全部造成了林木。当时我们当地群众也和承包商发生过争执矛盾,也交换过意见,制止他改变农业种植性质,因为种了一辈子地的农民一看全部良田种上树了,一下子脑子转不过来这个弯。
可是通过勾通,他们说,我种药材赔钱了承包款不给你们或者少给你们当地农民,你们愿不愿意,如果愿意,我就种药材,如果你们不愿意,就不要制止我造林,我造林不管我赔赚承包款不少你们农户一分钱,就这样收场了。
因为农民种地生产粮食收入低,他每亩一千五百块钱一年比我们自己种还收入高的多,农民你何必去制止他呢,要是农民现在种地有收入,谁愿意把土地流转去让他种林木呢?只因为农民种地生产粮食没有收入什至赔钱才把土地流转去的,你让承包商种粮食赔钱,他会承包吗?把道理来往一反复农民现在全明白里面的道理了。
可是这些承包商看起来是傻子,可是他们一点都不傻,他们的经济头脑看起来比农民好使的多,他们是去通过市场林木考查论证后才种林木的,他们是二千零二年承包的,全部种的速生扬树,现在已经成材,那一棵都价值五六百,大的上千,现在正是速生扬树供不应求的时候,价格一涨再涨,现在速生扬树已经涨到论斤说价,包括树枝条,现在给他们一算,他们现在赚到大钱了。承包我地的几百亩土地,现在变成了大富亳,这就是他们有经济头脑的后果。
现在农民种地找致富项目找不到,还是农民没有经济头脑,象我地的承包户,他们十年前就看到了十年以后的发财门路在那里。现在很多人看到了种林木的商机,现在我地有的农户和承包商也开始种林木了。我认为因为现在我国农民生产的粮食成本高,种地生产粮食没有利益收入,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从土地里找到致富的好门路才是好办法,不管采取什么办法,只要从土地里面挣到钱才是真正的种地能手,不让土地荒废才是正事,让土地发辉作用,才是土地的价值。
所以我认为要因地制易,根居不同的土地,象坡地,岗地,不能水浇地,靠天吃饭的土地,种林木和果树应该视为是合法的,作为水浇良田种林木果树,视为不合法,应该制止加以退出承包权确保粮食安全生产和供应。
关于基本农田,现在已经叫做永久基本农田,不管是转包前还是转包后,任何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果树或造林,都是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
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在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在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此,不管是谁,在基本农田上种果树或者造林,都不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这一点和大概念的农地农用,还是有点不一样。
种水果和造林,从大概念来说也属于大农业。但基本农田不是普通的耕地,为了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面积及粮食产能,国家明文要求不许这样种是有根据的。
由于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在利益驱动下,现在农村很多地方确实有些农户在耕地上甚至在基本农田上,种了很多果树,个别地方甚至种上了桉树。
这种情况可能现在还不属于普遍现象,还在可控、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但一旦政府有关部门较真起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执法清理,吃亏的还是农民。
所以,如果已经在基本农田里种上了果树或造林的农民,一定要提早谋划,想好应对之策。否则到时象“大棚房”那样清理违规占用耕地的设施,谁又能挡得住?
如果征求我个人意见,个人认为,有些农户在基本农田上种水果或者造林在整改的时候,不应该一刀切,应以是否能保持粮食产能,是否可以恢复原状来评判,分类推进自行整改,逐步纠正调整过来,更人性化。
对于对于造林在永久基本农田的个人,立即整改容易理解,要尽快退林还田,没有商量,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是承包商种的,土地承包人可以依法提出收回流转出来的承包地。
农村土地转包,其实就是土地流转,不管是谁,只要是改变了基本农田的土地性质,在基本农田上全部栽上果树或者是造林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即使是土地承包户本人,也不能改变基本农田的土地用途,只能是种植粮油及蔬菜等农作物。
农村的基本农田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维护粮食安全而设定的,都设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在基本农田上全部栽上果树或者造林,是违法的。
国家鼓励土地流转,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通过流转,一些涉农企业将农村的土地通过合法途径流转到手以后,从事农业生产。但也需要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这一点,在流转土地的合同签订时,就应该清楚。所以,承包户私自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在基本农田上面种植果树,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且也是违约行为。除了要恢复土地原有用途外,还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其实,我们从国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就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耕地保护的决心之大。而且,早在2008年的时候,国家又在基本农田前面加了“永久”二字,也就是这基本农田一旦划定,是永久不可改变土地的用途的,这一点是相当严格的。而且,基本农田在监管、检查、考核和追责问责上也有着更为严厉的规定。所以我们一旦发现土地流转大户私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就要及时向土地监管部门举报其违法行为,保护我们的耕地红线。
所以,对于在基本农田上栽植果树或造林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监督和举报,只有这样,才能够坚守耕地红线,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农村土地转包,是土地流转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组织或者农户,自定转包期限。土地转包如同土地出租,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经营,以收取土地出租的租金。
农户享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农户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向土地的发包方备案,同时应当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
那么将自己承包地转包后,受让方(承包商)在基本家田里全部栽上果树和造林的话是否合法?答案是,不合法。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违反《农村土地管理法》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有什么后果?由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土地的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而承包方承包的土地是与土地的发包方签订的,所以说后果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如果土地承包方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同意受让方在基本农田里发展林果业的话,那么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合同,土地的发包方可以责令承包方解除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并责令处理掉在基本农田里栽种的果树或林木,恢复土地的原来面貌,损失由各自承担,否则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
第二种,如果土地承包方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没有同意受让方在基本家田里发展林果业,在基本农田里种果树和造林是受让方的私自行为,那么他的这种私自行为就违反了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约定,承包方可以单方面的解决合同,收回流转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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